挑戰選民

挑戰選民(CHALLENGING A VOTER)

任何已登記選民(選舉日正好在投票點)都可以挑戰某個人作爲任何選區已登記的選民或者保持已登記選民的權利(HRS §11-25) ,基于

  1. 這個選民不是他/她所聲稱的選民。
  2. 該選民不是居民幷且無權在該選區投票。

挑戰選民的權利保障了選舉程序的誠信,確保只有合格的人員才可以投票。被挑戰的選民有基本的權利可以立檔上訴。

選舉日前的挑戰通知(NOTICE OF CHALLENGE PRIOR TO ELECTION DAY)

  1. 任何在選舉日之前的挑戰必須以書面形式遞交給市/縣選舉辦事員,幷解釋挑戰所基于的事實依據。
  2. 挑戰者必須在挑戰文書上簽名。
  3. 一旦受到書面挑戰文書,市縣選舉辦事員就必須立即通知受挑戰的選民。
  4. 辦事員必須調查幷儘快裁定該挑戰結果。

對辦事員的裁决在選舉日前提出上訴(APPEAL TO THE CLERK’S RULING PRIOR TO ELECTION DAY)

  1. 對該辦事員裁决的上訴書必須是書面的,幷且在辦事員做出裁定之後的10天之內提出上訴,幷且要包括該辦事員的裁定聲明,聲明辦事員裁定的依據是不正確的。被挑戰的選民名字也要寫明。
  2. 如果一個上訴持續遞交到Board of Registratio(登記委員會),那麽該委員會必須馬上將該事件通知市/縣辦事員。
  3. 登記委員會可以舉行一個非正式的聽證前會議,以便:
    • 簡化和澄清相關事情;
    • 如果有必要對指控通知,或者其答案進行修正,如果有的話;
    • 獲得事實或文件支持以避免不必要的證據;限制專家見證人數;和
    • 任何其他材料,對該事件可能有合理的幫助或迅速解决。
  1. 通知和參與機會必須送達給每個涉及的人員以及每個人的律師。
  1. 在聽證會結束時,委員會可以給出一個口頭裁决或者對該事件再適當考慮然後再稍後日期發出一份書面裁决。無論委員會給出口頭裁决與否,委員會都必須發出一份書面裁决,包括找到的事實和法律結論。
  2. 委員會必須通知被裁决的人員,該人員可以在委員會做出書面裁决後的10天之內,就該委員會的裁决想中級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3. 通知必須包括一份HRSHRS, Chapter 11, Part IV 複印件(對登記委員會進行上訴),
  4. 委員會不會考慮再次考慮的動機。

在選舉日的挑戰通知(Notice of Challenge on Election Day)

任何已登記的選民在投票點都可以挑戰任何來到選區辦事員這來進行投票的人。

  1. 在投票點對某人提出的挑戰必須向選區主任立檔。挑戰不一定要書面形式的。
  2. 主任和選區辦事員,不是同一政黨的,必須收集和聽證這些挑戰,幷予以記錄在“Report of the Board of Registration” (報告給登記委員會表格)中。
  3. 選區辦事員必須對挑戰進行考慮和做出决定,幷且由選區主任宣布裁决。
  4. 任何被挑戰的人必須首先被給予機會就挑戰事宜相關糾正,根據 HRS §11-21規定。

選舉日對選區辦事員的裁决進行上訴(Appeal to the Precinct Official’s Ruling on Election Day)

  1.  如果就選區主任做出的裁决,無論挑戰者還是被挑戰的選民都沒有任何上訴,那麽:
    • 根據裁决,被挑戰的選民不得進行投票。
    • 選民要麽被允許投票;或
  1. 選區主任的裁决被認爲是最終裁决幷且生效。
  1. 被裁决的人員可以就選舉日被挑戰由選區辦事員做出的裁决上訴到登記委員會。
  2. 上訴必須在挑戰者和被挑戰選民離開投票點之前提出。
  3. 如果提出上訴,挑戰者和被挑戰者就是上訴雙方當事人。
  4. 如果上述書被遞交到登記委員會:
    • 被挑戰的選民應該被允許投票。該選票和票根被放置在專用信封中,幷適當著名“被挑戰選票”,以便稍後被統計或者被拒絕統計,根據對裁决進行上訴結果而定。
    • 上訴必須在被挑戰選民正常投票之前提出,或者挑戰者選民離開投票點之前作出上訴,取較早的那個時間。
    • 密封起來的信封當著被挑戰選民的面放進辦事員的信封裏(由選區主任操作)。
    • 選區主任必須通知辦事員有一張被挑戰的選票已經存到辦事員信封內幷解釋挑戰的情况。
    • 委員會必須討論該挑戰幷根據上訴做出裁决。
    • 委員會討論紀要,委員會的裁决,和裁决做出的原因等必須記錄在委員會備忘錄上。
    • 委員會必須通知選區主任和市或先選舉辦事員他們的裁决。
    • 選區主任必須通知挑戰者和被挑戰者關于委員會的裁决。
  1. 選區主任還要通知被裁定的人員他或她可以就委員會的裁决向中級上訴法庭進行上訴。
  2. 如果一個上訴提交到中級上訴法庭,那麽選票必須保留在密封信封內,幷根據上訴法院裁定結果進行統計或者拒絕統計。
  3. 如果需要,選民登記也要被更正以便和法庭裁决保持一致。
  4. 如果沒有上訴書遞交到中級上訴法庭,那麽市縣辦事員可以立即通知選票統計中心關于挑戰的處置結果。被挑戰的選票必須被統計或者被銷毀,根據HAR, 章節 2-51-101的規定。
  5. 在所有時間內,被挑戰選民的選票秘密必須得到保障。
  6. 所有有關挑戰和裁决文件都必須附在會議備忘錄作爲每個登記委員會的記錄保存。